当前位置:上街区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规定 >> 内容阅读
索引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关键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郑州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级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市范围内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联络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新闻发布会以“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简称市级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附后)报市政府新闻办,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九条 凡举办市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全市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制度,制订、完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考核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范围、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方式明确、公开程序实用、公开及时准确;社会评议满意;监督保障完善;奖惩措施得力(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排名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评议好。
    良好(70分-89分):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社会评议满意。
    合格(60分-69分):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没有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终考评和季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考评40%,季度考评60%)。年终考评采取集中的方法,季度考评采取网站社会评议和随机检查的方法。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季度考评程序:
    (一)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季度考评工作,季度考评采取社会评议和随机检查的方法。社会评议主要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随机检查主要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
    (二)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建立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栏目,接受公众对考核对象政府信息公开满意度投票,投票内容主要包括:公众对该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满意、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否满意、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处理是否满意。
    (三)各级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评分。监督评分的主要内容有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是否及时准确;对公众的投诉受理是否及时,网站是否可靠运行。随机检查每季度进行三次集中数据采样,分别为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集中数据监督评分,其评分结果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评程序:
    (一)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评方案,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审议并确定年终考评方案。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办公室,并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公布。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根据每个单位当年季度考评和年终考评,综合算出年度考核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要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可作为当年市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也不能产生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_______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
    办公时间: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二)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主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网址为:htt p://www.xxx.xxx)、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xxxxxx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报送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3.收费标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郑重申明 意见反馈 信息发布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