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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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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区安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上街区安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上街区安监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安监局有关信息,根据《郑州市上街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一)安监局工作职责 1、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区安全生产重、特大应急预案草案,并组织实施。 2、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3、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监督企业生产条件包括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负责登记、统计和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5、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有毒有害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煤炭经营单位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 7、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8、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9、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内容和办事程序等业务指引服务。 10、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评审工作。 11、承担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名单 局 长:邢永桥 书 记:李 浩 副局长:王 哲、王培、刘副营 办公室主任:吴慧洁 监察科科长:马建生 危化科科长:马浩杰 (三)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核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河南省煤炭条例》。 (二)条件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中要说明企业经营煤炭的有利条件,年经营量及市场预测等相关内容。 2、企业申请书。企业申请书中要说明企业概况、企业性质、经营场所等。 3、申请登记表。统一用黑色水笔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上的有关内容。 4、企业批准成立文件及法人任职文件。国有或集体企业要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及法人任职文件;股份制企业要有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新注册的企业所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产生企业法人的股东决议、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必须齐全。验资报告应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资人员上岗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不予认可)。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300万元以上,型媒加工企业10万以上。 6、经营场所及场地、货位证明。 办公场所:注册办公场所的详细通讯地址,租赁的要有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储煤场地:指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应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 使用证明: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企业租赁的应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企业与土地使用权或者铁路部门及铁路货位所有权者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转租转包,特别说明是:若租用非铁路部门的货场、货位的,要有被租用单位拥有货场、货位所有权的证明)。 零售企业储煤场面不低于3500平方米,批发企业铁路站台货位不低于15个。 7、现场勘查报告。指初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储煤场地设施(面积、储存、装卸、加工、计量、计质等)及货场、货位等方面条件进行现场勘查,勘查落实后出具两人以上签字的现场勘查报告,加盖初审单位公章。 8、环保证明。指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场地及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9、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协议证明。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使用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人员上岗证书。被委托单位(具备国家或省认可的执资证书)复印件和委托质量、计量检验合同或协议。 10、其它有关文件和证件。 根据审查要求必须出具的其它相关文件和证书。 以上所需资料全部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打印,按照顺序统一装订。按照有关规定,我局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至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煤炭运销处,由市局审查合格后统一上报审批。 (三)程序 申请人在区安监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企业准备材料并报送我局; 2、我局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3、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煤炭局审核。 (四)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企业申请书; 3、申请登记表; 4、企业批准成立文件及法人任职文件;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及场地、货位证明; 7、现场勘查报告; 8、环保证明; 9、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协议证明; 10、其它有关文件和证明件。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 (一)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程序 申请人在区安监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企业准备材料并报送我局; 2、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3、对准予许可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许许可证; 4、对不符合合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和经营网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租赁证明。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当地安监部门培训的证明。 7、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 8、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证明。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 (一)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条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16的要求。 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4、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4.1零售业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4.2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4.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4.4零售业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4.5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4.6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设施。 4.7 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4.8 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4.9 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4.10 经营易燃易爆品的企业,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经营许可证。 4.1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GB/T17519.1-1998第5章SDS的内容和一般形式所规定的16个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程序 申请人在区安监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企业准备材料并报送我局; 2、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3、只要企业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出具初审意见; 4、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四)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单位应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及新建加气站还须出具省商务厅(或原省经贸委)核准的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原建加气站须提供建设部门或城建部门的建站批准文件; 10、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 (一)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条件 依法批准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程序 申请人在区安监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企业准备材料并报送我局; 2、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3、只要企业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出具初审意见; 4、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四)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10、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服务 (一)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程序 申请人在区安监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企业准备材料并报送我局; 2、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3、只要企业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出具初审意见; 4、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三)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人向区安监局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安全措施专项经费投入证明文件(复印件);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1)防止职业危害措施; (12)具备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4)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查检测制度,并附三次检查记录;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需要安监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办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安监局自2007年1月1日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上街区安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上街区汝南路南段(行政执法局院内二楼北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371—68930279 传真号码:0371—68930279 电子邮箱:anquan689@126.com 邮政编码:450041 (三)主动公开信息。 一、对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通过上街区人民政府网站(www.zzsj.gov.cn)发布。 2、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新闻或公告。 3、设置公告栏、公开栏和开设电话等。 4、编制信息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5、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安监局信息公开,主要通过网上公开的方式 二、公开时限 安监局各类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生成后,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将讲明不能公开的依据 (四)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安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上街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zzsj.gov.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主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上街区人民政府网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安监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单件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安监局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是: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安监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办公室申诉或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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