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营业执照,依法确认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
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三、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劣伪商品、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六、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注册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推荐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受理国内注册商标申请代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八、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九、承办上级工商部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