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卫办机构职能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消除病媒虫害和控制吸烟工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