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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262-0101-2008-00001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行政执法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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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局职能

一、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依据城市养犬管理方面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违反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七、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市场外或经营场所外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立面、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
4、临时建筑和临时管线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未按期拆除的;
5 、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
6、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破坏城市环境和风貌,影响城市规划的;
7 、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十、依据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在无燃煤区范围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
2、在建成区内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的;
3、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4、露天堆放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或者物料,未采取遮盖、设置围挡等防尘扬尘污染措施的;
5、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和施工车辆,未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的;
6、在城市市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7、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外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或者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8、餐饮服务场所未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致使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设置的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
十一、履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