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职能。
(二)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定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拟定各部门年度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并组织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计划生育年度统计工作。
(三)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各级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二胎生育指标的审批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规定,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应用推广和药具使用与发放工作。
(五)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
(六)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
(七)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上级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监督、管理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