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编制、指导和实施区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
2、监督检查全区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
3、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
4、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
5、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6、组织全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7、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8、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抵押、交易、授权经营、收益租金征收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
9、负责全区基本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
10、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11、负责全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
12、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13、负责监测、防治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