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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201-2008-00001 主题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03-06
名称:  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上政〔2008〕4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政〔2008〕4号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郑州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山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案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情况的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工作。同时,不断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战争动员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区政府负责全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镇、办行政一把手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资源整合,应急联动。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镇、办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重要作用,充分依靠和发挥武警、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由区政府负责制定,报郑州市政府备案。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三)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四)各镇办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镇办和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制定,报上级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六)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上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长任主任,各副区长、人武部长、公安局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安监局、建设局、信访局、科技局(地震局)、农经委、卫生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经委、商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文化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环保局、供电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局、人防办、侨办、外事办、人民银行、消防大队、各通信(移动)公司及区政府新闻办、广电局、各镇、办等有关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成员。
区应急委是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调研、宣传、教育等工作;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应急办主任,各副主任任应急办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区应急委有关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将区应急委、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承担区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事件发生地镇办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重大暴雨、洪水、干旱灾害,局部地区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畜缺水应急工作。区农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设立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区农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区科技局(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四)设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五)设立区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病虫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区农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六)设立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区农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七)设立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区农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八)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安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九)设立区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过程中突发爆炸事故的应急工作。区安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设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石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安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一)设立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非煤矿山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二)设立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三)设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区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四)设立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建筑、区市政基础设施、城区公用事业等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建设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五)设立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天燃气、石油液化气储存、运输、使用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建设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六)设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质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七)设立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民用爆炸物品突发爆炸事故应急工作。区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八)设立区公共(设施)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公共(设施)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突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区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十九)设立区校园(幼儿园)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校园(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设立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电力生产、输送、使用以及电力设备、设施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供电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一)设立区通讯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通讯网络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网通公司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二)设立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三)设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辐射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四)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区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五)设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六)设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区农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七)设立区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区粮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八)设立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区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十九)设立区重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刑事案件应急工作。区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十)设立区群体性暴力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群体性暴力事件应急工作。区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十一)设立区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工作。区民族宗教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十二)设立区突发性集体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应急工作。区信访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十三)设立区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突发涉外事件应急工作。区外事、侨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十四)设立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人行上街支行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十五)视情况设立其他应急指挥部。
第九条 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区应急委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 各镇办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其他驻上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区政府协调驻上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镇办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网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一)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农业、卫生、公安、安监、消防、通讯等职能部门及镇办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区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城区建设档案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历年和实时的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4.通讯设施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6.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二)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三)区政府逐步建立以“上街区人民政府信息化系统”为依托,各职能部门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上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传输和处理区、乡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以及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实现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
(一)各镇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镇办或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接警部门迅速报告区政府、镇办或区直有关职能部门。
(五)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按照有关程序负责向郑州市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六)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初步原因与判断、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人员伤亡(中毒)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后续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七)区、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告电话。上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电话号码:68912345,各政府机关、接警单位和各专项指挥部通过接警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信息,同时该号向社会公开。逐步实现110、119、120、122联网运行,方便公众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
(一)各镇办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办。
(二)区应急办负责接报辖区内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区长、分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有关部门。
(三)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区以外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发生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及时上报郑州市政府,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预警发布
(一)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省、区统一预警标准,一般级别用蓝色标示、较大级别用黄色标示、重大级别用橙色标示、特大级别用红色标示。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区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职责,对收到的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三)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发布,并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人员逐一通知;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镇、办和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重大、特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报郑州市政府统一发布;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四)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区行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五)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启动乡(镇)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必要时同时启动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启动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重大、特大级别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向郑州市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影响其他县(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县(区)政府。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一)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及时向本级领导机关和相关专项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配所需应急资源。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上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级联动;
4.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6.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二)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
(1)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办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2)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镇、办及有关专项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报告区应急委。
2.现场处置
(1)区应急委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并做出成立区较大事件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的决定。
(2)预案一旦启动,区应急办应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和事发地镇、办和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或者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镇、办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执行区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或事发地镇、办领导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镇、办领导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机关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理,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人及事发地镇、办主管卫生工作责任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办领导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由事发地镇、办负责人负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办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应急办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镇、办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6)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地现场;听取事发地镇、办或先期处置单位情况报告;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建议;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7)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如果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区台办、侨办、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等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扩大应急
(1)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2)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区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3)当事态特别严重,区内已难以控制、需报请郑州市政府协助处置的,由区应急委决定,向郑州市政府报告。
4.新闻报道
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件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5.应急结束
(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经区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镇、办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受灾人员,清理受灾现场,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一)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事发地镇、办及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或监控。
(二)事发地镇、办或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四)镇、办和区政府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民政、农业、水利、安监、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消防等部门及镇、办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二)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由卫生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咨询专家库,必要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第二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政府牵头部门和事发地镇、办,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拟定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等。区应急委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应急队伍保障
(一)为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区公安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防化专业队伍;区建设局负责组建训练建筑、燃气和城区道路抢险专业队伍;区农经委负责组建训练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和防汛抗洪、自来水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区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专业队伍;区供电局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区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区质监局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区科技局(地震局)负责组建训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区交通局负责组建训练公路抢险抢修和物资运输专业队伍;区通信(移动)公司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重点骨干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队伍;乡村、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志愿者队伍。
(二)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三)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工作的实施。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第二十四条 城区生命线和基本生活保障
(一)区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电、用水、用气。
(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办做好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第二十五条 避难场所保障,区发改委、建设局、人防办、地震局要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在现有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设置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积极改造公园、广场、街头小游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应急标志,备用取水点、医疗救护点等配套设施,形成新的避难场所。有关单位负责制订重点场所人员避难疏散方案。
第二十六条  通信保障
(一)区各通信(移动)公司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组织建立区与乡(镇)、部门互通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微波与卫星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和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管理,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卫星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通信。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要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畅通。
(三)各镇、办、区直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局、公安局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交通局在客运站(场)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区卫生局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医救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治安保障
(一)区公安局负责应急治安保障,拟制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
(二)事发地镇、办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条  资金和物资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三)区、镇两级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经委、商务局、民政局、粮食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四)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上级或其他县(区)物资供应调剂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五)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六)加强对区场的监管,防止区场产生大的波动。
第三十一条 技术保障
区科技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动员保障区、镇两级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十三条 保障数据库建设,区安监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科技局(地震局)、环保局、农经委、国土资源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信访局、民族宗教局、粮食局、人防办、外事办、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上街支行、供电局、各通信(移动)公司等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功能、性能和状态。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区应急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镇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承受能力。
(一)区、镇两级政府根据各灾种实际特点,建立各灾种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区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二)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三)区委党校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地开设相应培训课程。
(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社会公众防灾、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奖惩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镇两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抢救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5.其他有特殊贡献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
2.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4.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上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预案由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  事件  处理  方案  通知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6日印发